买断工龄是指改革开放初期,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断工龄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采取的特殊办法。工龄虽然买断了,但是工龄还是要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不会因为工龄的买断而使自己工龄清零。
买断工龄由于属于早期减员增效的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买断工龄这个概念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现在如果是企业解除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关系,也是需要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的,当初买断工龄的支付给员工的货币,和现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性质上是差不多的。
我国企业职工从1992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买断工龄的职工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所以买断工龄的职工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仍然是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要视同为缴费年限。买断工龄的职工在买断工龄以后,重新就业或是个人创业就业的,只要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买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买断工龄的职工就可以办理退休。
正常办理退休,就是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按照法定的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情形,都是属于正常退休。正常退休的养老金是按照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余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的。凡是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办理退休的都是属于正常退休。按照这种标准来划分,买断工龄的职工,只要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按照法定的退休程序办理退休,也属于正常办理退休。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买断工龄以后,如果不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是不能办理退休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一般都是直接办理退休,而不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的人一般都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买断工龄以后,如果符合法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也是还属于正常办理退休。
但部分买断工龄的人员,在买断工龄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部分退休的费用,所以比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要高出一大部分。在买断工龄以后,拿到只是相当于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养老金,部分人在买断工龄以后,由于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也没有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部分人实际上无法办理退休的。有的人虽然能够办理退休,但由于缴费年限短,总体缴费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余额不高,与没有买断工龄的职工正常办理退休相比,养老金的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工龄延续 仲裁,工龄延续 仲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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