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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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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1: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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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规定较合同法司法解释有以下两处调整:1、将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客观情况”调整为“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2、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修饰语。

二、适用条件的分析

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

首先,基础条件是指客观情况;其次,此种变化要达到足以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即一个富有经验的诚信商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客观情况不存在的前提下,他一定不会签订本合同。

2、关于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时间节点的限制。

此类变化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且履行完毕之前。注意,这两项时间节点要同时满足。

3、基础条件的变化无法预见。

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那么就无法适用。本条需要结合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的内容及对合同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4、属于非商业风险。

该点可以与上述第3 点相结合来判断,一般情况下,非商业风险无法合理预见,而对于一个成熟且理智的商人来说,商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

5、继续履行本合同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公平原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双方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公平。

三、结合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

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常州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调整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明确要求新东公司自备电厂在2012年6月底前拆除燃煤锅炉。

该案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最终,法院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情势变更。

【案例二】

江苏威如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天津宝士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宝士力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诉争地块上的建筑物、物资等所有权并非宝士力公司所有以及有权拆迁单位亦非宝士力公司是明知的,对于拆迁进度并非宝士力公司能够控制以及诉争地块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应当有所预见。因此,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并未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情势变更事由。

实践中,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是十分严谨的,因此在适用前要严格对照上述五个条件,结合具体的案例逐一分析,不可盲目适用,不可轻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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