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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无故辞退员工补偿标准(关于劳动法赔偿的规定)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2-12-29 0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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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我于2019年11月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岗位为管理岗,月工资标准“按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我每月的实发工资、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各项加起来约6500元左右。

2021年11月,我患病住院。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竟然作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鉴于公司属于违法解雇我,我要求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同意支付2个月工资的二倍赔偿金,但坚称只能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按这个标准支付的话,我将拿不到多少赔偿金。

请问:赔偿金标准究竟是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还是应当以我每月的应得工资为基数来确定呢?

读者:薛东辉

薛东辉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得工资、实发工资之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并不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或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而是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作为基数,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包括被扣减的一些费用在内,比如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

本案中,公司主张赔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这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你有权要求机械公司按劳动合同解除你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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