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 )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32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