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刑法条文可以知道累犯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时犯罪人须已满18周岁。如果犯罪人犯前罪时不满18岁,即使犯后罪时已满18岁,也不能被认定为累犯。
2、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我国的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其中主刑又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计5种。由此可知,如果前罪或者后罪不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不能认定为累犯。例如:前罪被判处管制或拘役,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不是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后罪被判处管制或拘役,也不是累犯。
3、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或后罪,主要其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4、后罪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首先,前罪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所谓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共计4种。所以,如果前罪被判处缓刑的,即便是5年之内再犯罪,也不构成累犯。原因在于,缓刑根本就没有执行刑罚,何谈刑罚执行完毕呢?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注意,上述犯罪是三个大的分类,而不是指具体的三个罪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前罪与后罪只要属于这3类即可,不要求一一对应,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类的犯罪,依然成立特别累犯。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种类、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和后罪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再犯,都成立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得适用缓刑;
3、不得假释;
4、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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