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疑最关心自己能分到多少财产。涉及到房屋问题时,由于双方分开,没办法住一起,总归要一方取得房子,另一方获取对价补偿款。那么,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或双方都不想要房子,这个时候法院会怎么判呢?
对此,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该处理方式常见的情形为:一方婚前出首付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归其所有,由该方对另一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协商不成时,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对房屋的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进行评估,法院直接以双方共同协商的价格认定房屋价值。
如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那么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房屋价值以鉴定机构评估价格为准。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评估费。
这种情况下,双方一般均有支付对方补偿款的能力,不然要了房子,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的话,房屋也会面临被执行拍卖的风险,要了也白要。
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那么法院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竞价,如果同意,那么竞价高者就能获取房屋的所有权,然后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对方金钱补偿。
如果双方不同意竞价或一方不同意竞价,法院会结合房屋登记情况、出资情况、贷款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对价补偿,或者直接确认双方各自对房屋占有多少份额而不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
注意,这种情况下需要一方在庭审时向法官提出拍卖、变卖申请,如果不提出,只是表示房屋出卖后分割价款,那么法院就会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不再对房屋在案件中进行处理。
因为虽然你们离了婚,但是在房贷没有还清的情况下,银行一般是不同意变更产权人的。要了房子,却无法变更登记,那随时面临对方背着自己将房屋卖掉的风险。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你想要房屋所有权,也要考虑自己的还贷能力。如果经济收入无法负荷,那么房子也面临被银行起诉查封进而拍卖的风险,也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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