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编第7章中,总共4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起诉主体,财产保全,调解规定,审理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本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没有诉讼能力,由法定代理人提起,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由近亲属提起,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多个原告人的,部分原告人放弃诉权的,应当以明示的方式。
提起时应当要有近亲属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户口簿可以作为证据,如果近亲属不在一个户口簿上,需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证明,其他的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提起的阶段可以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是审判阶段,适用调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根据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两种物质损失,一种是实际已经产生的,比如就医支付的医药费、就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支付的护理费,就医及转院花费的交通费用,第一段没有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住宿费,但是按照同类解释,伙食补助(就医住院期间伙食支出一般会超过原在家庭的标准)、营养费(加强、促进康复)、住宿费,也是为了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必要费用,已经支付的,也应当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造成残疾的已经购买了相应辅助器具,轮椅、拐杖、助听器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用,亲属为被害人办理后事,花费的必要费用。采用的是固定标准,按照受诉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
另外一个是预期利益的损失,即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无法工作,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赔偿。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系消极的物质损失。2003年之前,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失,均不在附带民事诉讼判赔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首次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之后一些地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导致“空判”问题突出、调解难度增大、缠讼闹访凸显,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2006年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在总结讲话中首次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2012年解释》制订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问题作了重点审议、研究,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法院就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答复称: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上述三个赔偿项目,在人身损害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赔偿,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有历史和政策原因。法院考虑一方面被告人被判刑,主观上已经不想再赔偿,另一方面判决太多赔偿项目、数额,被害人预期较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下,拿到的是一纸裁判文书,没有实际意义,可能导致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不赔。律师办理该类案件时必须把该部分赔偿项目列入。
(一)如果单纯主张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整体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小,诉讼成本较高(当然被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没有诉讼的积极性。
(二)另一方面,多列赔偿项目,是通常的诉讼策略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虽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不赔,并不意味着不能够获得赔偿,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赔偿数额、项目不受限制。比如司法实务中案发率较高的故意伤害案件,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拿到被害人的刑事谅解,轻伤的能够赔到几万到十几万,重伤害的案件可以达到一二十万,赔偿数额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会高很多,所以,应当把相应的赔偿项目列入,作为谈判的筹码。
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判决获得的赔偿金额较少,如果通过调解和刑事和解,更容易实现对被害人充足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与和解程序属于该类案件的最好的维权手段。
首先,调解、和解赔偿项目、金额不受限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赔偿,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花很大的代价以便于促成调解、和解。
其次,嫌疑人具有赔偿的积极性,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切身、现实的刑罚优惠,很多案件,赔偿与谅解,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极大。
比如侵害人身权利犯罪中故意伤害的案件,张三把李四打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涉嫌刑事犯罪,没有人报警。刑事案件受理之前,李四通过赔偿受害人张三,赔偿充足的情况下,张三不告发李四,李四可以免受刑事追诉。
如果在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嫌疑人通过赔偿获得谅解,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时会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免除羁押风险,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侦查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不起诉,后期判处刑罚时也可能适用非监禁刑,最终判处实刑的情况下也能大幅度减轻刑罚。
涉及到命案的,如果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赔偿,赔礼道歉,获得刑事谅解的情况下,在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下,刑事谅解书是能否保命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刑罚上的从轻、减轻情节,现实的利益会驱使行为人穷尽办法赔偿被害人。
最后,从诉讼成本上考虑,通过调解、刑事和解,使被害人从刑事诉讼状态中解脱出来,并得到相应赔偿,可以尽早实现被害人的利益。
诉讼过程是漫长的,既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诉讼当事人精神上不堪重负。刑事诉讼最终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处理,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不一定具有实质意义。
因此,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调解、和解程序应当作为重要目标,无论是从诉讼策略来看,还是从诉讼成本上考虑,成功的调解与和解,更能有效的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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