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早年丧偶,后与现任妻子生育了一个孩子。丧偶后、再婚前王先生在本市购买了一套房产,因担心自己身体突发状况,王先生想要把所购买的房产赠与尚年幼的孩子,但又担心过户费用较高,打算只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而暂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后,王先生与前妻的女儿找到王先生表达了内心的不满。
王先生向公证员咨询:
由于受赠人是王先生未成年的孩子,因此在办理公证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王先生或孩子的母亲代为接受赠与。
《民法典》该规定沿袭了原《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赋予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的效力。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
01.什么是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活动。
02.办理赠与合同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赠与人(包括共有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财产权属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存单,股权证明等);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未婚/未再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等);
受赠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赠与合同草稿(同时携带电子稿);
根据个案情况,公证员审理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03.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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