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辩护词应该如何写,才能更精彩,才能打动法官?
实质上,这可能是个误区。
因为,辩护词很精彩,不见得必然打动法官,法官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除此之外,说得再好听,都没有用,大多数法官都不敢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胡乱做出判决。
毕竟,现在是终身负责制,没有人愿意给自己留下一颗不定时炸弹。
当然,极个别胆大妄为的人除外。
所以,辩护词,要想让法律认可,进而说服法官,让他们采纳自己的观点。就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没有证据支撑的观点,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注定不会有好结果,更不会有好效果。
卷宗中有证据支持,我们发表意见时,才更有底气,更有信心,而充足的信心,会感染法官的判断力,或许还会左右法官的倾向性。
一旦让法官觉得这个律师在天马行空,提出的主张毫无根据,那就距离完蛋不远了。
这,就叫“以事实为依据”。
想要说服别人,不光要有证据来支持,还要有更有力的法律规定来支撑。
特别是一些别人不注意的细小的司法解释,甚至一些最高院的答复意见,法条越小越偏僻,越容易影响法官的判断,进而做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定是司法人员做出判决的最根本依据。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要给人定罪,一定要有靠谱的法律条文来支撑,否则就不能定罪处罚,哪怕嫌疑人存在某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这,就叫“以法律为准绳”。
尽管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但是为了让法律规定有更高的公信力,最高院一再重申类案同判的精神。
目的就是为了在某一个区域内的,同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得到相差无几的判决结果,以此来显示法律的稳定性,让老百姓对法律的结果有一个很好的预期。
如此,就显示出了一些典型案例的重要作用。
一旦我们发现同一个法院的类似案件判处了较低的刑罚,就可以以该类似案件作为突破口,向法官提出要求,要求类案同判。
不过案例的效力或者效果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本院的案例效果最好,近水楼台先得月嘛。
之后,是最高院的判例,比如公报案例,全国通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再后,上级法院的案例。这个效力还是蛮高的,因为一旦二者有冲突,二审时完全有可能还直接改判。
最后,是非上级法院的省高级法院。
实际上,如果有证据、有法律、有案例,那就不需要发表主观性很强的观点,那样会削弱我们的辩护力度。
法官,作为专业法律人员,绝对不会轻易地相信我们没有证据支撑的观点。
因为他不敢冒这个风险,当然他也没有动力冒这个风险。
风险和收益需要成正比例才行,而法官一旦冒风险,则不仅不会和收益成正比例,更可怕的是一旦风险和收益成比例,则有可能将风险抬的更高。
所以,总之一句话,律师发表观点,最好有证据和法律来支撑,主观性的推测,千万不要发表。
当然,有证据支撑又逻辑清晰的论证,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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