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第二款,经营者
基于以上法律依据:在未发生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出现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的情况时:
(1)若为食品,十倍赔偿;
(2)非食品,三倍赔偿;发生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出现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时,所受损失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
自由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手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
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即时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接受消费教育的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时间(2023新消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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