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②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许可主要涉及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关系。
法定许可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编写出版教科书,报刊转载、摘编,
录音制作 案例:
一、2005年3月2日,王海成等在联盛公司和南昌百货大楼分别购得《喀什噶尔胡杨》CD光盘一盒,该光盘由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大圣公司发行,其中所含歌曲《亚克西》,是其父亲王洛宾生前根据吐鲁番民歌改编并作词的音乐作品。
二、2006年3月4日,王海成等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
三、九江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亚克西》是一部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使用《亚克西》
四、江西省高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审理王海成等人所要求保护的著作权法(200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停止
五、大圣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定了限制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许可制度,即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一经公开,其他人再使用该音乐作品
本案中,《亚克西》是一部已经公开发表的音乐作品,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再使用《亚克西》
报酬计量:
报酬的具体计算方式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广州音像出版社已向音著协支付的20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21900元,涉及3首曲目,其中包括王洛宾创作的音乐作品《亚克西》,王海成等作为继承人可依法向音著协主张权利;第二部分,未支付报酬的70万张音乐作品使用费,可以按照《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计算,即批发价6.5元×版税率3.5% × 录音制品发行数量70万张÷11首曲目,由此计算出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应向王海成等支付的报酬为14477元。原一审、二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在不能确定大圣公司、广州音像出版社、三峡公司复制、发行涉案录音制品90万张,系一次性完成的情况下,王海成等主张大圣公司等延迟付款,应当按照应付报酬的五倍向其支付报酬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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