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行政诉讼中,老百姓就喜欢死磕,往往自己对法律根本不是那么了解,还是想和行政单位进行诉讼,好像就是为了出口气。然而实际上,这样的当事人,最后大部分都是会输掉官司,不仅没有争口气,在经济上也会有巨大的损失。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单位愿意跟你协调和解,作为老百姓一方,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机会,因为对方愿意调解,说明你有机会获得一定的补偿,也愿意给你一定的补偿,如果对方连调解都不愿意,那么除非你确定你在这个官司中一定能赢,否则,你将会输掉一切。
有调解的机会,而不调解,老百姓就必须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获得胜诉的可能性。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中,往往依据的是某些部门规章,或者一些行政文件,这些东西,行政机关一定比当事人熟悉,甚至比一般律师都熟悉,老百姓与行政机关打官司,在信息上,处于绝对的劣势。
第二,诉讼成本。行政诉讼除了民事诉讼所有的成本外,还必须额外考虑执行的成本。当事人历经千难万险最后获得成功后,具体执行是要由基层法院执行的,如果行政单位级别过高,这其中的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第三,案外的因素,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日常的行政管理,方方面面事情都要依靠行政机关,如果有调解的机会而不调解,那么你就要考虑日后生活的中可能会遇到的麻烦。
当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依法维权,永远是最正当的选择,将诉讼继续下去,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从实用的角度讲,能和解的,一定要选择和解。
劳动仲裁各打,劳动仲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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