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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所得税新政策(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用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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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0: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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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律师

吴健:从案例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国市场出版社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 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 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自2019年1月1日起为“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扣除

鉴于律师在办案过程和参加一些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发生的一些费用难以取得票据和费用难以足额弥补等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律师之间收入的差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3. 业务培训费用的扣除

由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该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律师。律师自行参加的培训以及与律师业务无关的培训产生的费用则不适用该规定。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4. 其他相关规定

出资律师的业务分成及日常事务所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合伙律师发生办案费用如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可在事务所据实列支,对不能提供合法扣除凭证的,不适用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办案费用定率扣除办法。

出资律师经营所得案例解析

甲、乙、丙、丁四位执业律师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分别为25%、25%、30%、20%(假定该出资比例与出资律师间约定的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比例相同)。另聘请一位雇佣律师、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会计、出纳由出资律师兼任。该事务所规定,雇员律师可按办案收入提成60%,办案费用自理,出资律师一律不领办案提成,办案费用实报实销。2021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实现营业收入420万元,其中甲、乙、丙、丁四位律师的营业收入各为100 万元,雇员律师营业收入20万元。会计报表总支出367.4万元。其中包含四位出资律师领取工资80万元(各20万元),雇员律师年度固定工资3万元/月,雇员律师年度办案提成12万元,出资律师凭发票报销办案费用180万元,业务广告费和宣传费支出2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0万元,本年度律所拨付本所工会经费账户金额2.4万元,教育经费支出10万元,员工福利费支出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除上述费用外,甲、乙、丙、丁及雇员律师参加律师协会培训还每人自行支付1.25万元的培训费,此费用没有在律师事务所账上列支。

办案费用的扣除比例为30%。各位律师当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

要求:计算2021年度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

1.2021年度该合伙律师事务所会计利润为:420-367.4=52.6(万元)。

2.纳税调整情况。

(1)合伙人律师的工资纳税调整:

四位出资律师领取的80万元工资(20万元/人)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办案费用的纳税调整:

因四位出资律师不拿办案提成,故符合正常办案费用,且取得合法票据报销的180万元办案费用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雇员律师由于领取办案提成,其办案提成可扣除30%办案费用。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广告和宣传费扣除限额为:420×15%=63(万元),实际发生20万元, 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

律师事务所向工会拨付的工会经费可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以内据实扣除,扣除限额为:(36+10+12)×2%=1.16(万元),实际拨付2.4万元,超标1.24万元,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职工福利费:

扣除限额:(36+10+12)×14%=8.12(万元),实际列支1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8.12= 1.88(万元)。

(6)教育经费:

扣除限额:(36+10+12)×2.5%=1.45(万元), 实际支出1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1.45=8.55(万元)。

(7)业务招待费: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的60%为24万元,营业收入的5‰为:420×5‰=2.1(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2.1=37.9(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1.24+1.88+8.55+37.9=129.57(万元)。

3.分配比例的确定。

按照出资比例,计算甲、乙、丙、丁四位出资律师分别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中应填报的分配比例为:25%、25%、30%、20%。

如甲律师、乙律师为:

52.6×25%+20+(1.24+1.88+8.55+37.9)×25%=45.5 425(万元);

45.5 425/(129.57+52.6)=25%。

4.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费可以在计算当事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甲、乙、丙、丁每人可扣除1.25万元。

(1)甲律师、乙律师:

应纳税所得额为:(129.57+52.6)×25%-6-1.25=38.2 925(万元);

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38.2 925×30%-4.05=7.43 775(万元)。

(2)丙律师:

应纳税所得额为:(129.57+52.6)×30%-6-1.25=47.401(万元);

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7.401×30%-4.05=10.1 703(万元)。

(3)丁律师:

应纳税所得额为:(129.57+52.6)×20%-6-1.25=29.184(万元);

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9.184×20%-1.05=4.7 8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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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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