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候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哪些?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又有哪些?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可以在哪一阶段提出以及提出申请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供述应当排除情形:
a、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例如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
b、以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
c、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d、受刑讯逼供影响,前后作出重复性供述;此处存在例外,一是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询问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二是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自愿供述的。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收集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收集证据违法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a、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主动对非法证据排除。
b、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例如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c、诉讼阶段: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d、庭审阶段:庭前未申请,庭审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参考条文:《刑事诉讼》56条、《刑事诉讼解释》123-131条、《刑检规则》66-70条、《公安机关办理刑案规定》71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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