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有关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人也是人,自己选得路没法走怎么办?
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有法可依,30年以来经济一直良性发展。目前许多公司已达到营业期限;另外,因疫情长期影响,出现了部分公司经营困难的局面。解散清算的问题也是很多公司提到日程上的议题。所在律所也接到法院指派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业务。有关解散清算业务的法律规定有必要进行了解。
一、公司法规定了五种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法司法解散二规定了四种因经营困难导致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三、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依法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管辖、案号管理、审判组织、申请、审查、受理、申请的撤回、申请费、清算组的指定、清算组成员的报酬、清算组的议事机制、财产保全、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案件衍生诉讼的审理、和破产清算的衔接、程序的终结等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及股东如果认为公司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或存在可能给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更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退出市场,也是对股东及债权人权益等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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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