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房屋买卖、建设工程、股权交易等领域,都存在着非常常见的阴阳合同现象。那么,
王某为公司甲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获得了600万元的工程介绍费。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笔工程介绍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被纳入纳税人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的累进税率最高为45%。
但是,王某在和公司甲签订合同时,签订的是股权收购合同,从而将“介绍工程项目”变成了“个人股权转让”,适用的税率也从最高累进至45%变成了适用20%的个税。
因此,这属于通过变更合同性质,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情况。同时,得到王某名下股权的甲公司如果在短时间内注销公司,税前扣除相应损失后,也可能因为“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
前一阵有多位自然人投资人计提上诉状告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最终该上市公司被判处赔偿50000多名投资人共计24亿元。
这家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一样,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虚构业务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从而拥有一份“漂亮”的财务报表。企业这样操作,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会付出很大代价。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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