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土地都是人们赖以生活的根基,房屋是人们赖以生活的保障。
现阶段,我国土地和房屋的有关规定已经相对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为了加快征拆效率,降低补偿标准,仍存在着很多不按照规定进行的违法拆迁,这不仅有损国家形象、法律权威,严重损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如今,大家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面对征拆方的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学会辨别哪些征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然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后,征收方才可以将房屋进行拆除。
但是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很多时候并没有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进行,这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也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方的合法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中,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是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是按房屋的价值给予被拆迁人适当的货币,而产权置换是给予被拆迁人同等面积的安置房。
在实践中,剥夺被征收人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但征收方无权剥夺,更无权直接决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无论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都是法律法规赋予人们的权利,若征收方擅自决定,这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当拆迁是由建设单位所实施的拆迁时,这是一种政府不规范行为,甚至是一种越权行为,属于违法拆迁。
拆迁补偿一直以来都是被征收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拆迁补偿的多少直接关系着拆迁后的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现实情况中,却有不少征拆方恶意压低补偿价格,降低成本,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很明显也是违法的。
当我们遇到这种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时,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否则后续的维权难度也会加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为了避免征拆方规避法律程序,损害被征拆方合法权益,了解以上这些违法拆迁行为,可以有效避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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