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6月26日,陈某、李某应刘某、张某的要求,用陈某名下的信用卡在张某经营使用的POS机上刷卡套现9.8万元,转借给刘某、张某,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同日,刘某、张某作为借款人,梁某、章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陈某、李某出具借条,承诺2018年7月26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
借款期满,陈某、李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又向陈某、李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2019年3月26日前还清借款1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2019年1月底付清。但之后,刘某、张某并未还款,章某、梁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自行偿还信用卡套现资金后,陈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张某、梁某、章某连带偿还欠款10万元,并要求4被告连带偿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李某为获取利息,用信用卡套现后转借给被告刘某、张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陈某、李某与被告刘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刘某、张某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9.8万元,应返还给原告,但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所以从合同即原告与被告章某、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且因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章某、梁某对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梁某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释法】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贷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规定,智力且精神状态均正常的成年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民间借贷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仍提供借款的,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该案中,陈某、李某将信用卡套现而来的资金出借给刘某、张某,就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陈某、李某与刘某、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出借人只能向债务人收取本金,不可收取双方约定之利息。同时,因主合同(借贷合同)无效,从合同(担保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出借人不能全额收回本金的风险会随之增加。
因此,该案中,借贷合同无效后,法院也否定了陈某、李某与章某、梁某之间的担保合同的效力,陈某、李某主张被告支付的利息也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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