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上海的伍女士因为银行审批房贷延误,被卖家告上法庭。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伍女士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总计 497.32 万元。
那么案件二审后是否已成定局了?是否还能翻盘?
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再审制度(审判监督程序)。
一、什么是再审?
先科普一下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再审程序,则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
简单来说,再审就是在一审、二审后,再增加一种救济渠道。申请再审后,理论上有可能推翻一审或二审的判决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翻盘。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
如上所述,由于再审的作用、影响非常大,因此显然不可能适用于所有案件。否则两审终审制就会成为三审终审制。
那么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申请再审的情形,基本上可以分为程序错误、实体错误、新证据、徇私舞弊四种情形。
申请再审后,由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听证)后,裁定再审或者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裁定是否撤销判决并发回重审、改判或驳回申请。
三、申请再审是否阻却执行?
如上文所述,由于申请再审后,不一定会被法院裁定再审,所以仅仅是申请再审,并不能导致执行中止。但如果裁定再审的,则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四、裁定再审的成功率?
据相关人士统计,裁定再审的成功率十分低,
五、对律师实务的启示
由于裁定再审的难度极高,因此代理人在代理案件时应重视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避免过分寄希望于申请再审。
如果真的要申请再审并裁定再审的,应主要在程序错误上发力。本人经历的再审成功的案件,多数是程序错误才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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