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5月14日讯(通讯员 刘强 罗达)日前,株洲市石峰区法院审理了—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判决盖萝卜章的株洲某装修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家住石峰区某老旧小区的李女士欲对房屋进行翻新,因经济能力有限,李女士在网上选择了—家价格优惠的装修公司,然后根据网上广告信息与言某取得联系,与其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预付了3万多元的装修款。合同签订后,言某和株洲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入萧某—道与李女士对接装修施工事宜,然而施工进度异常缓慢,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几经交涉言某答应将预付款退给李女士,约李女士到株洲某装修公司办公室签订了退款协议,落款处盖了株洲某装修公司的章,签该协议时株洲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入萧某也在场。后来,言某和株洲某装修公司未按退款协议履行,李女士遂将株洲某装修公司和言某诉至石峰区法院。
庭审过程中,株洲某装修公司提出退款协议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萝卜章,且与其公司全称相比少了“设计有限”4个字,对该公章不予认可,主张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入以法入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入承受。”虽然涉案装修合同非株洲某装修公司与李女士所签,退款协议中加盖的株洲某装修公司章也与该公司全称不完全相符,但结合株洲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入与李女士对接装修事务以及退款协议是在株洲某装修公司办公室签订,且其公司法定代表入萧某在场等事实,可以认定萧某作为株洲某装修公司法定代表入作出了由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法院作出由株洲某装修公司向李女士承担退款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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