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原则上按五五比例平均分割,个别案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情况下,可以按四六比例分割,甚至按三七比例分割。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定此出资为借款,有些法院认定为赠与,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分析判断。
如果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但是,在上海、江苏、天津、北京、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地方,由于房款价值大,高院或中院出台的内部审判意见或审判要点,认为是对出资一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出资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如果登记在非出资一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有些法院承办法官会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结婚及购房时间、考虑出资贡献、是否借贷等因素,不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仅对未出资一方进行适当的折价补偿。
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一是将婚前个人财产从总房款中剥离,剩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是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房产;三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四是由法官综合考量各方面的因素(子女扶养、有无过错、家庭贡献、有无住房等)后自由裁量分割比例。
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况,均涉及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予的认定,需要诉讼双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主张借款关系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借贷合同相关规定,收集梳理有利证据。主张赠予关系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赠予合同相关规定,收集梳理有利证据。
婚姻法的“三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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