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9 月,A 公司和我司签署合同协议书,约定某工程项目由我司承建。项目进行期间,A 公司要求我司代 A 公司向工地供应混凝土(为甲供材料,造价中不包含,另行支付砼款)。后来我司退场,我司的项目经济责任人与 A 公司签了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协议中对已完工程的工作量、工程款均没有约定(为空白),也没有对我司代 A 公司对供应混凝土的实际供货量(三千多万)进行汇总确认。该协议还约定了部分以房抵款的内容,但约定以房抵款的内容时,未对抵押/抵债这些概念进行区分,致使该中止施工协议内容混乱,前后矛盾之处较多。由于没有供货购销合同,也没有完整的其他以房抵款协议,我司依据该中止施工协议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均难度较大,以此要求 A 公司办理以房抵款也没有明确的依据。
上述案例中,我司的项目经济责任人在签终止施工协议(结算协议)时,没有对工程款、代 A 公司供砼的材料款进行确认,提到以房抵款却又未区分抵押与抵债,导致我司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材料款时证据不足,要求以房抵款也依据不足。
究其原因,上述案例中,是由于在签订结算协议时,仅关心结算金额,却对结算的其他方面考虑不周全所导致。
1、索赔权丧失风险
无特别约定,结算协议的金额一般包含索赔金额。但结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很多施工单位为了快速回款,会要求无争议部分先行确定结算,有争议部分再行协商。若施工单位不注重结算协议具体内容的约定,未明确该结算不包含索赔,出现争议时,若施工单位无法拿出确切证据,施工单位索赔权即丧失。
2、质量责任风险
质量责任风险主要是指两类,一是未竣工项目,因合同解除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施工单位退出该项目,签订结算协议。该类工程后续需要由其它施工单位施工,施工现场不再由原施工单位管控,而原施工单位仍承担着自身已完成部分的质量责任,可能出现因后施工单位施工导致原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使原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二是在未验收前先行交付项目,若结算协议中未明确质量合格,若出现纠纷,业主往往以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增加诉讼成本。
3、分包付款风险
分包付款风险分为两类,一是施工单位为了减轻自身付款压力,往往会在分包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当结算协议签订后,分包即有理由相信业主会向施工单位按照结算协议付款,从而向施工单位请款,若业主不按照结算协议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就会承担很大的资金压力;二是结算金额未就分部分项工程做明确的细分,而对于指定分包工程,施工单位需做“中间转付”,若指定分包单位要求的结算款与业主支付给施工单位的结算款不一致,且结算协议中未单列该分包工程的结算额,施工单位很可能陷入和指定分包的纠纷之中,造成自身损失。
施工单位如何才能防范结算协议中的风险,结算协议应如何签订?施工单位签订结算协议时,应考虑以下八点:
1、考虑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在结算协议中应该写明工程已经经质量验收合格,或者放弃一部分自身权利要求业主放弃追求施工单位质量责任。一是因为质量影响工程款的请求权,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单位也有获得工程款的权利。所以施工单位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应明确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二是质量问题影响到诉讼中的鉴定,若质量有争议,法院启动鉴定程序,诉讼时间就会延长,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
2、考虑工期问题
结算协议是业主与施工单位相互协商、相互妥协后,综合考虑质量、工期、索赔等问题确定下来的。对于施工单位来说,若工程存在工期延误且合同中约定有工期违约责任的情况,施工单位应要求在结算协议中明确业主放弃对施工单位的索赔或者双方相互放弃对工期责任的索赔,以此明确工期责任问题。
3、考虑索赔问题
结算难的最主要原因是业主很难同意施工单位的索赔,因此施工单位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索赔问题,一是需要考虑如何向业主索赔,索赔以什么形式报送有利于业主接受,二是当双方就索赔无法达成一致时,施工单位应要求与业主就无争议部分先行结算,以便工程款的回收,但是,在签订该种结算协议时,应逐个列明另行结算的双方争议点,以免出现混淆情况,引发纠纷。
4、考虑业主索赔的问题
对于中途退出的项目,不做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结算协议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索赔的问题,业主索赔包含工期、质量、工程交付、施工单位撤场、临时建筑的清理、工程资料的交付、分包闹事等等。若未考虑业主的索赔,轻易作出承诺,很可能导致施工单位遭受损失。
5、考虑业主扣款问题
当结算协议签订后,业主应向施工单位支付所有的结算金额,但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结算协议签订后,业主仍会扣减一部分费用,例如水电费、审计费等。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是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所以施工单位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应与业主明确,除质保金外,业主不得扣留其它任何款项,也不得扣减任何款项。
6、考虑保修责任问题
签订结算协议后,施工单位仍承担着保修义务,但有的结算是在施工单位让利后,业主免除施工单位保修责任的情形下签订的。所以出现此种情况时,施工单位应要求在结算协议中明确,以免出现纠纷。
7、考虑已完工程量问题
结算协议与已完工程量挂钩,特别是针对未完工即退场结算项目,若双方未明确施工单位已完工程量,只有一个结算金额,那么业主很可能以结算协议未按照合同约定、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否认结算协议,从而产生争议。
8、考虑分包付款问题
结算协议与分包结算、付款相关。特别是针对业主指定分包,若结算协议中未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金额,很可能导致指定分包要求的结算额与业主向施工单位支付的该部分结算额不一致,从而使施工单位陷入与分包的纠纷之中,所以施工单位应要求在结算中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额。
(1)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七点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3 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不影响竣工结算条款。
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合同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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