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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简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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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21: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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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2.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二、主要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主要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其抽象人格都是平等的。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在法律上,无论具体的人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平等保护。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肯定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必然导致承认私法自治。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过失责任等均体现了自治的精神。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概括如下: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认定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即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违背了公平原则。

平等是基本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保障,公平又是对于自愿结果的监督,以实现民法上假设的真正平等。这作为一个完整的逻辑整体,最终指向人们期待的正义状态!

4、诚实信用原则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总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例题]

无权代理与继承

小王瞒着父亲老王,自称是老王的代理人,将老王所有的房子以老王的名义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金15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老王去世,小王作为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老王包括上述房子在内的全部财产和权利。问题:小王可否继承老王享有的对于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权?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处理民事案件。

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学者在理论上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类型归纳为: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例如,代孕合同、对于婚外情人的遗赠等被认定为无效,都是基于其对于公序良俗的违反。

6、合法原则

《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还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此原则是否是独立原则,立法中存有争议,但是从第8条表述看,应该将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进行区分。[2]法硕联考的考试大纲将其单独列出作为独立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符合法律尤其是公法规范的要求。其主要意义如下:

(1)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

由于公法规范关系到社会基本秩序,民事活动必须在其秩序框架内进行,此种要求对于法律行为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即为无效。

【特别提醒】

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分。前者旨在限制主体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要违反则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如《民法总则》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即为效力性规定;后者旨在对于某种活动进行管理,虽违反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如公司均有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超出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照样有效,不过公司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2)作为行使权利的界限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使得社会秩序维持在正常的范围之内。

7、绿色原则

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宪法第9条第2款)民法中的体现。在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中,贯彻此项原则,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可能发挥作用的表现如下:

首先,确立国家通过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价值导向,即进行规范设立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其次,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其三,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适用民法规范裁判案件时,要加强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答案]

无权继承。此例题中出现了具体规范的冲突。首先,小王以老王的名义订立合同,老王享有追认权;其次,老王死后,小王原则上可以继承老王的一切合法财产和权利。老王在世时,对于此合同,可以追认,也可以不追认,但是,小王既然真实意思是要卖房,当其获得房屋所有权后,依据诚信原则,小王就应当去履行合同了,不能以通过继承获得追认权为由拒绝追认合同,以逃避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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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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