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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最新刑事附带民事开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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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21: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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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现行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是同刑事诉讼又具有密切联系,是一种依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民事诉讼。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既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又具有民事诉讼的特色。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同时进行的,但有时为了防止刑事审判活动的迟延性,也会先行审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后续再继续审理。现实中如果刑事案件已经审结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毕竟和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太一样,所以适用的范围和赔偿范围也是不一样的。

一、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

人身权利

受到犯罪侵犯或者

财物

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

物质损失

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所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物质损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不予受理。和我们一般的民事诉讼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条件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即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物毁坏赔偿两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到犯罪侵犯

,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

的,人民法院一般

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

物质损失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及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

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

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中,还包括了间接损失。并且,因犯罪遭受人身损害或者物质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赔偿或受理的

,这也是跟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区别很大的地方。

1)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比较易于理解,比如说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遭到侵害,因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均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

2)财物毁坏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司法解释对于刑诉法“物质损失”在财产损失上作出了限制,仅包含了毁坏这一种情况。如果被害人的财物并未毁坏,仅仅是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应当通过追缴、责令退赔而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3)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特殊性,特别规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这样的制度设计无疑是对被害人有利的,因为在国家赔偿中,被害人是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中一个比较特别的程序,需要区分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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