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常常采取将一部分业务外包给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组织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方式。然而此种用工方式仅采取了外包的形式,实质上仍是派遣,因此引发诸多不当用工责任纠纷,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为了识别“假外包真派遣”的不当用工模式,辨别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用工形式的区别显得极为必要。
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他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是由发包单位将公司部分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职能或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只是发包单位将某项业务职能外包给其他单位或组织去完成的一种经营方式。
劳务派遣包含三对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委托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用工管理关系。
劳务外包仅包含两对法律关系。即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劳动合同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委托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条款中对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和派遣人员具有严格的规定。
劳务外包除特别法规定以外,通常只适用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劳务派遣,适用于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的岗位,且通常不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劳务外包,适用于发包单位的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人员,且外包员工应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劳务派遣,重点关注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劳务派遣合同标的通常是“人”,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使用权,即劳动过程。
劳务外包,重点关注劳务单价,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费用结算,劳务外包合同标的通常是“事”,购买的是承包单位的业务成果,即服务或产品。
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考核。
劳务外包,是发包单位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考核。
劳务派遣,是被派遣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劳动,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劳务外包,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发包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外包员工,外包员工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承包单位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是劳动者以用工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
劳务外包,是外包员工不以发包单位名义而是以承包单位名义进行对外活动。
劳务派遣,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外包,除必须确保能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以外,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员工不承担责任。
案件简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提供岗位外包服务,向A公司派遣外包员工50人,由A公司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2018年7月6日,杨某受B公司指派到A公司工作,但B公司未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16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杨某向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B公司未支付工伤待遇,且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资质,杨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认定:杨某受A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且A公司为杨某提供劳动保护,虽然形式上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协议,实质上系劳务派遣。且认定B公司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A公司明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强制性规定,亦具有过错。最终判定B公司与A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实践中,一些用工单位为规避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逃脱用工责任,以劳务外包的名义行派遣用工之实,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引发诉讼,便提供劳务外包合同企图混淆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概念,推卸责任。
劳务关系劳动仲裁 劳务关系劳动仲裁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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