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与韩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置一套房屋,登记在韩某名下,并育有一子,现已成年。2020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在争吵过程中报警。2021年5月,韩某对刘某实施殴打行为,导致刘某轻伤二级,双方自此分居。刘某遭受丈夫韩某的殴打,对身心造成损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韩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多年夫妻,被告韩某因家庭矛盾对原告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刘某轻伤。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有一定感情基础,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原告刘某在情感上对被告韩某的暴力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为节省双方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屋归其所有,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85万元。
家庭暴力的危害在于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的同时,让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失去安全感,不仅会伤害被施暴方,而且容易发展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对其处理方式也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有所不同。本案是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积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韩某对原告刘某实施殴打并导致轻伤害,原告虽未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在财产分割及处理中主张被告少分或不分财产。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对家庭暴力的情节予以充分考虑,以倾斜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使被告深切认识到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避免因房屋价值评估而延长诉讼时间,增加诉讼成本。原告在财产分割上得到法律的倾斜性保护,体现人民法院切实为妇女提供有效保护,反对家庭暴力,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婚姻法家庭暴力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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