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是未经复制、传播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是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与证明力、证据来源无关;
3)本证与反证: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2、证据的分类(8种):
1)当事人陈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鉴定意见质证或专门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庭审活动,只能依申请,出庭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适用回避。
2)书证:最佳证据规则—书证应当提供原件,有困难可提供复印件;文书真实性规则—公文书证规则(推定真实)与私文书证规则(主张者承担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规则—书证在对方控制之下,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对方提交,理由成立,法院可责令对方提交,涉及保密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使书证不能使用(可追究妨碍诉讼的责任),法院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3)物证
4)视听资料:借助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存储于胶片、录音带、录像带中,
5)电子数据:包括存储在电子介质(U盘、硬盘、移动硬盘等)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与电子数据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打印件或其他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介质;
6)证人证言:无、限民可做证人,不适用回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做证人,证明力较小;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例外: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出席陈述证言视为出庭的,由于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经法庭许可不出庭,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不出庭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出庭的交通、住宿、餐饮、误工费等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除无、限民。
7)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无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有瑕疵出庭;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作为定案依据,退还费用和建议主管部门处罚。
8)勘验笔录:法院勘验人员对物证、现场所做的笔录。
3、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情况紧急,只能依申请,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案件有管辖的法院申请,48小时内裁定,应当责令提供担保,30天内不起诉或仲裁则解除保全。
2)诉中证据保全—证据可能灭失,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4、举证:
1)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15日,提供新证据的二审不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不超过7日;
2)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可不采纳或采纳予以训诫、罚款;客观原因逾期或对方未提异议,视为未逾期;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应当采纳,予以训诫;
3)公告送达,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算;提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中止;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增加、变更诉求、反诉,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发回重审的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4)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情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涉及公益诉讼,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质证由审判人员说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适用自认,法院可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依职权决定鉴定)
5)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未予以准许的,不可复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质证:
1)原则上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庭前会议中的质证或陈述证言,视为质证过的证据或出庭作证;
3)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非法证据排除:
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偷拍偷录不是非法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2)当事人陈述,无、限民不相当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存疑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品,可作为证据适用,但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并不都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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