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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委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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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双方合作及供应产品和服务的准则。
2、加工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 金 额(元) |
合 计 金 额 | 大写: 小写: 元(费用含税) |
3、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所有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乙方一律不予承担。
2、乙方向甲方承担产品加工质量责任,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使用选用加工材料,如本合同中有甲方指定辅料供应商则必须使用该供应商材料,并授受甲方查验。
3、乙方保证所代加工的商品质量完全符合产品样品质量的标准。
1、本合同项目合同总价按照以下约定支付: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给付乙方 %,即人民币 元的定金;
2)合同加工产品分四次交付,每次交付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乙方合同剩余尾款总价的 25 %,即人民币 元,最后一次验收合格后,立即支付所有加工费用,不得拖延。
2、本合同加工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1、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按时按量交货,不得拖延。
2、交货方式:加工产品总数量 40 件,加工完成 10 件交货一次,直至全部交货完毕。
3、交货地点:甲方指定的范围内的收货仓库。
4、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安排送货,并委托运输部门运输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甲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加工费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支付当次订单总额 %的违约金。
3、如乙方不能按订单要求或本协议的约定按时交货,每超过1天,甲方按订单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支付当次订单总额 %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确认,在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获得另一方的某些商业保密或专有信息,以及无论在本同合签署之前或之后向合同另一方传递的所有商业保密或专有信息均要予以保密,并仅应用于本合同,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予以披露。本条款的规定应在本合同届满或终止之后贰年期间继续有效,并应自签署本合同之日生效。
1、合同长期有效,直至甲方不在向乙方下单,所有费用结算完成后合同终止。
2、提前终止,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有以下任一事件发生,则另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持续或以上无法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一方因破产、无力偿还贷款、重组、被取缔或其他类似事件而无法履行合同。
(3)合同由于法律、条例、法规、规范的介入或政府的干预从商务上已无法实现。
(4)一方严重违约。
本合同中所这的“不可抗力”系指任何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致使该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的事件;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纠纷。若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判决。
1、本合同及其他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产品加工事宜的完整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应取代双方之间在此之前就产品加工事宜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须通过双方共同签署的正式的书面文件为有效。
3、本合同中的函件邮寄或发送至对方在本合同开首所表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即视为对方收到该函件,若该地址或传真号码有变动,则发生变动的一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自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已于本合同开首日期签署了本合同。
(如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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