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友有过这样的经历:车子开得好好的,没急刹车没变道,突然被一辆电动车从后方撞了;车子原本停在泊位里,却被骑车人从侧面刮了;私家车停在自家门口,一人骑电动车直接撞上去,最终还被“撞死”了……日前,类似事故接连发生,导致“撞车人”或伤或死。按法律规定,开车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觉得无法接受。那么,这样的“锅”车主们背得冤不冤呢?
最近,江阴的私家车主陈先生觉得很委屈,他那辆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被索要巨额索赔。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
岁末年初聚会多,喝酒当然是在所难免。这天晚间,江阴某镇居民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动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1点多,田间村道光线昏暗,朱某喝得醉醺醺,不慎撞到陈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轿车。不幸的是,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其中明确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是在夜间醉酒之后驾驶电动车,未及时察明车前情况,撞到停放在水泥场地上的轿车,从而造成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驾的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作为死者朱某家属坚持认为,私家车主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他停车位置不当。据此,他们将陈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0余万元。
尽管陈先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陈先生已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院裁定,由保险公司赔付死者亲属10万余元,驳回他们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陈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服,已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与江阴这起蹊跷的“撞死人”事故类似,常熟也曾在近期发生过一起类似事故,同样发生在夜间,发生在乡间道路上,过程很相似——
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徐某开着自家无牌四轮机动车在常熟某村的道路上行驶,因夜间下雨,光线不足,这辆车的前照明灯又不符合技术规范,加之他当时也疏于观察,与张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中型货车发生追尾。后来,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身亡。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赔偿问题没谈拢,徐某家属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计40余万元。
张某到庭后觉得一肚子委屈,他陈述,自己是做货运生意的,因近年生意不好,为节约成本,就未购买商业险。再说,当时货车是停在路边,是徐某观察不到位,自己撞上去的。
经承办法官多次协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1万元,张某赔付原告14万元。
这两起事故一比较就会发现,虽然都是撞上停在路边的机动车导致人员死亡,但在事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上,还是有不小差别的。其中,对于常熟这起事故,车主张某把车辆停在路边,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交警认定其承担有限的次要责任。据此,他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无多大的争议。
而对于江阴这起事故,车主陈先生夜间把车停在自家门口,没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朱某因醉驾导致事故,承担全部事故责任,陈先生不担责任。但就赔偿而言,陈先生却被法院认定,要承担一定责任,他觉得很冤枉。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后,网上也有不同声音,认为法院判错了。这是什么缘故呢?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表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多大问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条重要原则,也就是第76条规定的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哪怕交警认定他没有丝毫过错,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蔡庆涛说。
然而,包括陈先生投保保险公司在内的其他人士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该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因为这一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体到该案,陈先生早已把车停在了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应该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尽管根据法院判决,最终是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他在第二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要转嫁到车主头上。此外,陈先生的车辆被撞也造成了车损,还要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允。
建筑合同中当事人的责任仅限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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