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公平就业同工同酬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02
3月8日放半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03
特殊时期照顾多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4
繁重劳动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
怀孕了,产前检查不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
孕期休息有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7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8
“三期”内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9
当妈了,产假增加,男方享陪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10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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