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产生不同。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表现形式不同。刑事辩护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
3、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有权独立地按照自己对事实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来发表意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受到被代理人意志的限制。
4、承担的诉讼职能不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而刑事辩护人承担的是辩护职能。
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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