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比如按照治疗期结束计算的,就是以就医记录或者医院出具的病情记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者休息期结束之日。如果医院出具病假单的时间还没有到,员工主动放弃,提前回公司上班的,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员工的上班时间。如果还在治疗期或者休息期的,但是伤残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因为评定伤残登记后,受伤员工就开始享受伤残待遇了。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就需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受伤员工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就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受伤员工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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