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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书模板(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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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9: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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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律师

转让的有效性

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也就是说,正在签订股东会决议的股东,或者正在进行融资时,出现股东正在转让股权,这个股东是否有效表决?转让的有效性,直接决定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所以本文谈谈股权转让中的相关知识,确认股东会决议签字的有效股东。

意见:

第一,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是合法经营的基础。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根据工商登记的结果,确定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有效性。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许有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公司法》规定已经很明确。从各类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根据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结果,考虑最高权力对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因股权转让导致中止或终止融资行为。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没发现《公司法》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记名股份(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记载事项。从各类风险把控的角度考虑,在股权转让期间充分考虑融资行为或活动,或者说融资行为或活动期间要充分考虑股权转让因素,最好是根据股权转让结果考虑融资策略,防止因股权转让导致中止或终止融资等相关行为。

第四、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内容为法律依据,供参考: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

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

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参见《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见《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

4、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六条)

5、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法》而言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经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比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合并等六项除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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