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效力上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从法律的适用上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从追溯的角度上说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现在是2022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包括了以前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等。《民法典》生效之时,原有的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就失效了,不再适用。司法解释也是一样的,新的出来了,那么旧的司法解释就废止。
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要明白“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意义。不然的话,即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以案释法:J先生说,我这有两件纠纷,都是别人和我借钱不还的事,一件发生在2019年2月,一件发生在2021年2月。我现在要是起诉的话,法院是不是都依据按照《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判决啊?判决结果是不是都一样啊?我告诉J先生,不是的。法律上有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适用原则,用我的话说就是什么时间段发生的事按照什么时间段的法律规定来认定,审理的程序要按照新的规定。虽然都是现在起诉,但19年发生借贷的纠纷按照19年时有效的《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去保护,发生在2021年的按照《民法典》和修正后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去保护。
《民法典》包含了原有的《合同法》和《担保法》等,虽然变动不大,但是还是有变动的,比如说关于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法》有效的时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您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很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就觉得很冤,很多保证人在被起诉之后才知道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的规定与《担保法》就这同一事项规定是相反的。《民法典》规定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就推定为一般保证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就有区别了,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执行完毕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遇到具体案例咱们具体分析,后面我还会就利息、保证继续分享。
仲裁延迟(仲裁延迟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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