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为国有出让土地、一种为国有划拨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划拨方式一般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遇到征收,出让土地是对土地有一定的补偿的,那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一般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也即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使用,但是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也有关于划拨取得土地的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两种:第一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第二种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当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于第三人时,第三人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对于
同样的道理,应用在因享受国家福利的宅基地和公租房上,当面对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
因此,在国有划拨土地中,当划拨土地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即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属于财产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
土地出让金的扣减比例,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多数还沿用失效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标定地价的40%的比例,新疆的出让金的比例为不低于20%。
因此,无论是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时都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在遇到划拨土地被征收时,也是有一定的补偿的,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候,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程序拿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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