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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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债务人 与乙方签订的 号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 号的《保证合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1 《贷款合同》是指乙方所担保的由贷款银行与主债务人之间拟/已签订的编号为( )号合同。
1.2 《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中定义与解释均适合用本合同。
1.3 本合同所指的“债务”系因《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所产生之债务,即主债务人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贷义务,或因主债务人逾期由乙方代偿及支付贷款银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所生之债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一切款项。
1.4 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1.5 当援引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时,应当包括经双方同意修改、补充、变更的前述合同。
1.6 本合同所称严重违约行为是指:转移抵押物、伪造、编造财产凭证等资信材料;隐瞒或有负债数额巨大、重大未决诉讼、企业破产、抵押物、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等事实行为。
2.1 贷款种类:
2.2 贷款本金: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2.3 贷款利率 ;
2.4贷款期限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体期限以《贷款合同》为准)
甲方对债权人因《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清偿上述债务。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对债务人的所有债务都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乙方所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务人依照《委托担保合同》、《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应履行的全部债务,乙方依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或已经履行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的费用。乙方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以及乙方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一切费用等。
甲方为法人机构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性质、名称及财力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或文件等原因而免责。甲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消,甲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义务由变更机构或清算机构承担的手续。如甲方隐瞒本企业出现变更、清算等重大情节或未经通知义务,则乙方保留追究甲方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姓名、婚姻家庭、家族企业破产、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等原因而免除。
7.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清偿债务,乙方有权行使一切经济手段要求甲方履行反担保责任,并按担保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7.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机构或清算机构按保证总额的2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7.3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在支付违约金以外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实现债权:
8.1 依照原贷款合同需提前履行,但主债务人不清偿债务;
8.2 主债务人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8.3 贷款合同履行期间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等致使乙方担保义务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利益等情况。
甲方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特做出如下声明:
9.1 须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只要接到债权人、乙方提交的主债务人未及时、足额的履行还款义务通知,即使代偿的义务乙方尚未全部完成,甲方均无条件履行反担保义务,本反担保保证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9.2 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及进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标的涉及甲方拥有的包括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购买的国债及保险、所持有的股权、投资物业等,甲方现在或将来均不以任何理由对司法管辖、审判或支付令、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10.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 、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债务,甲方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对本协议办理公证,该公证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10.3 乙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甲方将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0.4 如乙方选择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消公证债权的文书,或甲方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本合同约定和法定的通知自送达受送达方住所时生效。
地址确认: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现各方确认,上地址为确定地址,各方文件传递到达上述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
11.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作被送达:
11.2.1 如系信函方式,则为挂号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11.2.2 如系传真方式,则为传送之日;
11.2.3 如系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本合同在合同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签字、盖章或保证无效不影响其他保证人保证效力。
本合同一式 叁份,由甲方、乙方、公证机关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副本按需制备。
甲方一:(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二: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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