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正常工作中,难免会出现劳务派遣的情况,不过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受伤了,是由谁来负责一系列的工伤认定、待遇等申请?其实用人和用工单位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职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受伤,主要是用人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以及承担工伤待遇的主体,用工单位作为协助配合提供有关的证明,以及调查核实的工作等。
所以工伤职工的待遇主要还是由用人单位来负责,若不想负责或者打算拖延至超过认定期限来逃避支付工伤待遇的,可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原本该享受的待遇。
当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在劳务派遣期间意外因工受伤,可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由谁来做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同时在补缴了工伤保险的费用之后,新发生的治疗费用等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当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是由其负责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用人和用工单位在制订劳务派遣协议时,有明确约定职工出现因工受伤的情况,经过具备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后,其待遇是由用工单位负责的,那么该单位就不得推卸向工伤职工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当职工在正常劳务派遣期间因工受伤,打算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时,由于用人和用工单位双方互相推卸责任,损害到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利益的,可以先自己准备好认定资料,向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认定申请,随后再通过法律途径使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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