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在上海某客运公司担任某班线的驾驶员。公司与赵某之间签署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某班线甘某承包经营,待甘某与公司之间所签署的承包协议解除或终止时,赵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还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
2021年1月15日,公司向赵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因疫情影响,班线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营运,公司已与甘某之间解除承包协议,因而公司决定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公司方辩称,公司与赵某之间签署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此类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约定试用期合法,无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判决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赵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属违法,需承担赔偿金。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而,本案中公司与赵某之间约定的试用期违法。
二、合法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终止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判断“一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在本案中,公司与赵某之间约定的非常明确,即甘某与公司之间的承包协议解除或终止,就属一定工作任务已完成。因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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