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业单位的考试法律考点中,一些知识点很容易混淆,就比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等。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犯罪未遂到底是如何鉴定的。
在《刑法》第二十三条法规中写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现实:指的是危险确实存在。如果是玩笑之语,并不会造成实际的危险,那么就达不到“着手”的标准。
②紧迫:指的是危险具有紧迫性。例如李某准备实施抢劫,那么他在找到受害人并接近的过程不算紧迫,但他拿出刀具伸向受害人的这个过程对受害人的生命造成了威胁,就具有胁紧迫性。
③直接:行为对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就比如小王拿出枪并且上了膛,但只是拿出来并不算着手,只有瞄准了某人,对某人产生了威胁才算是着手。
①抑止犯罪意志:某种事实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比如王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听到了鸣笛的声音,心生害怕,逃离了现场,这就是抢劫未遂。
②抑止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实行犯罪。比如在实施过程中被其他人阻止。
③抑止犯罪结果: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比如谢某在迷晕了张某后,准备将他抛到水塘里,但是被其他人发现制止,救下了张某。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未遂犯已经实施了“着手”行为,所以原则上不免除处罚。
2015年6月9日,一男子王某通过李某认识了小琴(女),并邀请李某、小琴到一饭店吃饭。在席间,王某多次劝小琴喝酒,待小琴酒醉后王某将其带到一家宾馆的房间。到房间后,王某将小琴按倒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琴的强烈反抗,王某扯烂小琴的裙子和袜裤,抽打了小琴两耳光,并将小琴的电话扔掉,小琴多次哀求放其回家,都被王某拒绝。王某仍强行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琴大声哭叫,致使其他顾客向宾馆总台投诉,总台值班人员遂给该房间打电话询问情况,小琴趁王某接电话之机,逃离房间,致使王某强奸的目的未能得逞。那么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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