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张三主张《忠诚协议》非自愿签署,但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签署该协议时系李四强迫,
婚姻自由保障公民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违背忠诚协议后双方必须结束婚姻关系,还是过错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之类的协议规定,都是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忠诚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全部生效条件,那么就应当受法律保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
也就是说,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张三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协议系非自愿亦或受胁迫签订,该协议就有效,李四可以主张张三净身出户。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旨,并未对该类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先找相关律师咨询并做好诉讼策略后再做起诉打算,以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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