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那么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怎么规定的?
债权人会议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怎么规定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以往实务中,特别是现场会议,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或代理人受限于委托权限或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现场无法立即作出表决结果。往往需要在会后一定时间,才能作出表决意向决定。管理人通常的做法是在债权人会议议程上规定,会后一定期限将表决票交或邮寄管理人。一方面是在此期间便于与债权人沟通,决议表决的通过;另一方面也是满足部分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的需要。因《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八十四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特别是一债会上若增设财产管理方案、继续营业等报告等表决内容必须依赖于对债权的审查和对债权人的全面了解。在短短十五天内,将须表决事项或议题作出并与债权人进行沟通交流,时间无疑是仓促的。
那么,为了避免违反程序规定,同时,在债权人会议上又能提交一个表决通过概率较大的方案或议题,能否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一个表决期,明确债权人会议包括表决期这一时间段,达到解决实务中管理人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代表或代理人基于权限或债权人内部流程的规定,无法短时间作出表决的问题及增大表决通过率。
婚姻法 离婚前转移(提出离婚前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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