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处罚严重偏轻,造成打人成本极低,社会上群殴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已无还手之力的人,对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殴打,肆无忌惮,尽情施暴,毫无人性可言。给被打者造成的伤害可能是终生的,除了身体上的伤害,还有心理上的伤害。更可怕的是社会负面影响极大,极易造成示范性影响。
近日,在全国都在关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司法部门正全力侦查办案的同时,国内一些城市陆续发生此类事件,顶风作案,绝对值得深思。
随着我国人口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人口基数大,一些人渣的有钱化,以及处罚的偏轻性,致使这些人做事毫无底线,对法律不是敬畏,而是漠视,甚至是亵渎!
所以,我建议,法律的修改也应与时俱进,跟紧时代步阀,以上三种情况可酌情列入《刑法》,对践踏法律,对那些不尊重人性,自己又毫无人性的人,在法律层面上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理,突出社会的法治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全文(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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