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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离婚条件(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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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8 15: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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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律师

从2021年1月1号开始,《民法典》开始施行,新婚姻法就一直非常受关注。除了争议很大的离婚冷静期,就是新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新的定义。但时至今日小编发现还是有很多人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专属财产不清不楚,对新婚姻法还不是特别了解。

有句很经典的话说,好的婚姻既要能谈情,也能谈钱。不能否认,新婚姻法的修订是为了更好地维系婚姻关系,让家庭相处更加和睦。了解婚内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本身也是一种对自己、对家人负责的态度。

所以,小编今天就来给大家做个科普。

01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判断的关键点就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了解了这个概念,婚内财产也就很清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就是夫妻的婚内财产。听到这里,你也许又会有新的疑问了:结婚前和结婚后,这个时间划分倒是很清楚,可是很多财产很难分清楚啊,一些财产在结婚之后被两人共同使用,会变成共同财产吗?

的确是,而且这也是最容易让大家觉得混乱的地方,因此,我们从生活中,挑出最常见的三类财产,来详细地看一看。

第 1 类,就是房子。

房子不仅总价高、增值空间大,而且,在传统观念里,有房才有家。因此,在离婚的时候,房子往往成为大家都会关注的对象。之前我们说过,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一起还贷,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本不管有没有双方名字,都是如此。

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离婚,房本上没写名字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婚后房屋升值的部分进行分割。

另外需要提醒一点,如果在结婚之后,把之前的旧房子卖了,卖房的钱和夫妻的其他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并且把这笔钱用来买新房、家具和付装修费,那么,这套新房子也就变成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第 2 类,也是在现在的家庭中很常见的,股票和基金等投资资产。

按照《婚姻法》的解释,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听着有点专业,给你举个例子。萍萍的先生喜欢炒股,结婚前就买了 5 万块股票。婚后,这部分股票涨到了 7 万块。多出来的这 2 万,就应该视作投资所得收益,属于他和萍萍两个人所有。

还有一点要注意,如果萍萍的先生婚后把工资卡里的部分结余投入股市,那这部分钱买的股票,都会成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视为夫妻公共财产。

所以,如果希望婚前投资能有明确划分,婚后有收入的银行卡和股票账户需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要混用。

第 3 类,则是银行存款。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结婚之前取得的,那么就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现在多张卡之间互相转账,绑定多个金融投资账户的情况特别常见。如果这部分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因此这笔存款也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比如大家一起出门去超市刷卡买买买、支付旅游费用,都可以被认定为「投入共同生活使用」。或者把钱存进余额宝里进行了消费、获得了利息,也会进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02

我们再来说说个人专属财产

刚刚,我们提到了三类资产,即使它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两个人结婚之后,它们也可以变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有没有什么财产,是专属于我们一个人的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看四类,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的情况。

第 1 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什么是专用的生活用品?它是指显而易见自己用得上,可是对方用不上的生活用品,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比如,个人的衣帽、鞋袜等等,对方肯定用不上。

第 2 类,婚后一方专用的工作或学习财产。

这个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从事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举个例子,摄影专业出身的小娅,在平常工作中会用到的相机、摄影工具等,都是她的个人财产。

第 3 类,和父母有关。

两个人结婚买房子,是父母出的钱,那么这套房子该属于谁呢?结婚之前,如果买房子是父母出的钱,除非父母明确表示了,这套房子是赠与两个人的,否则都应该认定为这套房子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结婚之后,再由父母出钱买房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那么仍然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和上面这类相似的,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得了遗嘱或合同中明确说明归属一方的财产,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也没有处置的权利。

比如比较戏剧化的情况下,远方亲戚突然出现,赠与你一大笔遗产,那这部分财产就是你单方专属的财产。

03

最后,除了婚内财产,再跟大家科普一下,大家比较关注的2个新规。

第1个,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新增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争议非常大,有些网友认为很好,因为双方离婚不是2个人的事情,而是2个家庭的大事。有些年轻的夫妻因为一时冲动离婚,最后后悔不已,给孩子带来的巨大伤害也无法磨灭。有些网友则认为不好,认为决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一定是想了又想,再多加一个月只会生出很多变数,相互折磨。认为应该设立一个结婚前的冷静期。

小编个人认为关于离婚冷静期,利大于弊。新增离婚的冷静期就是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完全冷静下来,如果仅仅是一时冲动,刚好可以冷静下来思考一下,最后可能会避免家庭的“破碎”。

第2个,首次婚姻诉讼后,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又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又分居一年,说明感情方面还有问题,也就意味着不适合继续相处,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过去的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以或者不可以,而“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也就是说过去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离婚也可以不判离婚,而新婚姻法下,法院只能选择判离婚。

好了,之所以给大家科普这些知识,希望的是大家坦坦荡荡关注婚内财产的问题,学会用法律保护好自己。更希望大家能多关注新婚姻法,新婚姻法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和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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