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儿沟煤矿”)与旧县乡旧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猫儿沟煤矿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临时占用旧县乡旧县村土地共833.73亩(其中耕地754.82亩,未利用地78.91亩),每年的补偿费为835577元。2012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以猫儿沟煤矿占用其耕地未给补偿为由,用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翻斗车将猫儿沟煤矿排土场施工现场出入路口堵住,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012年12月15日经乡政府乡长给刘某某做工作后,刘某某等人停止阻拦施工。同年12月19日旧县村委制作补偿款分配表,12月21日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及其他村民均领取了猫儿沟煤矿占地补偿款。后旧县村村支书黄怀雄负责与猫儿沟煤矿协商处理此事,2012年12月22日山西煤销猫儿沟煤业分管协调的副矿长樊某为了不使猫儿沟煤矿由于刘某某等人阻拦施工造成更大损失,与旧县乡旧县村支书黄怀雄协商成七万元钱处理此事,并由黄某1向山西煤销猫儿沟煤业的另一股东山西中晋公司领取现金七万元钱。2012年12月23日旧县村村支书黄某1将猫儿沟煤矿给付的七万元中的五万元钱付给刘某某,刘某某按照黄某1的要求打了一支名为农作物补偿款的收条。事后,刘某某将该笔款分给其余五名被告人。2013年1月5日,苗某某打电话给黄某1,以儿子娶媳妇为由向黄某1借钱,黄某1让苗某某到城关,在文笔镇万客来宾馆二楼的一间客房内将剩余的二万元借给了苗某某,并由苗某某打了借条。2013年7月1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矿有限公司向河曲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六被告人的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五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用翻斗车和面包车将通往排土场的出入路口阻拦,致使猫儿沟煤矿被迫停工3日,造成损失达150余万元。猫儿沟煤矿为不造成更大经济损失,经协商后被迫无奈只能付给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5万元。该六名被告人的行为确属要挟,且该六名被告人在获取5万元前,已经领取了占地补偿款,对这5万元属于非法占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六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发表的意见均为: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
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1.关于全体村民领取平均分配的占地补偿款的日期。公诉机关起诉的主要事实中描述为2012年12月19日,六名被告人对此均提出异议,认为村民领取平均分配占地补偿款的日期应为2012年12月21日。
2.关于六被告人对2012年12月21日发放的款项是否明知为占地补偿款的问题。六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否认自己已经领取过占地补偿款,均辩称没有看到公示,不知道是占地补偿款。但是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和证人薛某的证言,可以认为六被告人应当知道2012年12月21日领取的款项属于占地补偿款。
3.关于六被告人阻拦施工的行为定性问题。六被告人辩称,阻拦施工是正当的维权行为,并非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威胁、要挟行为。但是根据庭审笔录和庭审质证的证据来看,六被告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时的施工现场占用了他们的土地,由此可见,六被告人阻拦施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的维权。且因其阻拦施工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从而迫使被害人做出了给予六被告人补偿款项的行为,可以认定具备了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曲县人民法院(2015)河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无罪;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苗某某无罪;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2无罪;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无罪;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无罪;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以猫儿沟煤矿占了自己的耕地而未进行补偿为由,用翻斗车和面包车将猫儿沟煤矿排土场施工现场出入路口堵住,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猫儿沟煤矿为不造成更大损失,经协商后付给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共五万元。
从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来讲,在阻拦施工时,六上诉人与本村其他村民均未领取到猫儿沟煤矿给付的土地补偿款,且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六上诉人在实施阻拦行为时向煤矿方索要过除土地补偿款以外的不当款项,故认定六上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从客观方面讲,六上诉人在阻拦施工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劳动者如何维护权益——劳动仲裁案例分析与策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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