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者,我们经常在技术报告中高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词组,但它们之间有什么相同或不同,却并非被每个人所熟知。现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整理,并加以说明,以飨业内同仁。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所说明的法律为国内狭义的法律。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一般以主席令发布。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基本法律,是由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等。
四、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五、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如苏州、宁波、青岛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规范性文件(狭义):指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纲领性文件)、《
为了更加直观地对比、说明,以上举例中涉及到多类规范性文件,可能稍有出入,敬请谅解!实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中,我们涉及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必然是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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