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用地一般实行的是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并且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的也是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坚持保本微利,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所谓“经济适用房”顾名思义,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指的是其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承受;适用性指在住房设计和建筑标准上强调使用效果。除了这两点之外,“经济适用房”还具有社会保障的效果。
对于“经济适用房”,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能不能正常出售呢?对于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将“经济适用房”进行分类区分:
一种是经济适用房已经住满5年,这种情况下的经济适用房是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但是需要按照补交综合地价款。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与此相对还有一种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这类住房的限制性条件比较多,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那么对于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巨大争议。
有观点认为,认定有效说,认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该规定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是效力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不能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认定无效则认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即上市交易,违背了政策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以在对此类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时建议双方谨慎交易,并约定好相应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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