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是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主要对《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进行解读了。该公告涉及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自2022年10月1日执行。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以及《公獒》的执行时间进行了说明。
1,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A、定期定额征收:应纳税额=收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附征率的标准按月经营收入划分,月经营收入10万元(含)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附征率为1%。
B、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标准统一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区间下限:
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核定征收
1. 纳税人转让房屋:应纳税额=房屋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纳税额=房屋出租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三、自然人临时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核定征收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为方便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统一办理代开票环节税费事宜,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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