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一男子为了使用便利,私刻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构成犯罪。近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市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郭某在他人手上承包某电厂天热气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装修、排水、照明相关工程,并与程某签订了分包合同。同年7月,郭某进场施工,因甲方要求提其提供施工和报进度款资料,该资料需盖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2017年8月,郭某为了方便处理相关工程的进度,在未得到该公司的授权情况下,郭某安排手下员工雕刻了一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放在自己的项目使用,并多次在施工进度款、对账单等资料上盖章,直至工程完工。2021年11月1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为达到个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罚认罪,可以从宽处理。市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希望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决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同时公司印章的本质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印章的管理规定较少,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公司内部有必要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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