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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边某于2012年10月自行相识,2013年3月13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29日生一女孩边某1。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张某曾经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张某再次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边某同意离婚。现婚生女边某1随张某生活。张某及边某均要求抚养子女,张某每月收入4500元。边某每月收入3100元。
位于河北省×××号房屋系边某婚前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3月29日变更所有权人为边某、张某,为二人共同共有。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24万元。张某表示房屋归边某所有,要求边某给付房屋折价款。2014年9月10日张某购买车牌号为×××比亚迪小型客车一辆,支付购车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02848元。其中张某出售婚前所购车辆款项17800元用于购车;张某母亲出售其个人车辆款项45800元用于购车;张某母亲另给付张某9000元用于购车。
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河北省×××号房屋。
对于如何分割房屋这一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双方争议的房屋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本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同时从照顾子女、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物质保障的角度出发,综合确定相应的分割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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