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如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则针对甲公司,丙公司的下列哪些主张具有法律依据?
A.有权主张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
B.有权主张丙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C.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
D.有权要求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多选题)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多选题)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这就意味着,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得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据此,在甲对丙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若债务人乙对债权人甲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原债”的抗辩。若次债务人丙对债务人乙享有抗辩(包括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次债务人丙均可对甲主张。一言以蔽之,丙可对甲主张“次债”的抗辩。故A、B项均正确,当选。
甲对丙主张代位权必须满足代位权构成的其他要件,所代位行使的债权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以及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对丙的权利,并且对债权人甲造成了伤害。因此,丙有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中对甲公司的抗辩,C正确。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可见,代位之诉中,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而非共同被告。故选项D表述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可知,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三: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债权。2.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3.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以下8种行为且已危害债权人债权:(1)放弃到期债权;(2)放弃未到期债权;(3)放弃债权担保;(4)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低于70%);(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高于30%);(8)无偿转让财产(21字口诀: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A项中,乙对他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需要清偿,乙放弃期限利益,以全部财产清偿该未到期债务导致乙责任财产减少,无力清偿乙此前对甲负担的20万元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故A选项当选。
乙对甲负担20万元债务后,乙放弃对他人财产的抵押权以及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行为,均属于导致乙“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上处分行为,且使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的债务,损害甲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故B选项当选,C选项当选。
甲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的乙的行为,有类型上的限制,仅限于导致债务人乙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上处分行为。换言之,债权人撤销权只具有“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而不具有“增加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功能。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这一处分行为“并未导致乙的责任财产减少”,只是“未使债务人乙的责任财产增加”,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故D选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通说观点,成立“恶意串通”须三个条件:(1)成立的合同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2)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恶意。此处所谓“恶意”,须为“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追求(希望)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相反,若仅为“观念主义的恶意”(指合同双方于合同成立时知道成立的合同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不能成立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不仅需要合同相对人知情,而且需要双方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题中,虽然丙知悉甲欠乙债务,但是并没有损害乙权益的通谋,合同应属有效。因此甲、丙不具有损害债权人乙合法权益的“意思主义的恶意”,不能成立恶意串通。故A选项错误。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为受让人(受益人)。乙有权行使《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甲、丙间的房屋赠与合同,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乙对甲的债权合法、有效;(2)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后,对丙无偿赠与财产,并因此损害乙对甲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正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使债权遇到到期不能行使的危险,使得债权遭到损害。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有足够财产不会使债权遭到损害,那么乙不能行使撤销权,故B项正确。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据此,若乙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时,仅以债务人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而不是“应当”追加受让人丙为被告。故C选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若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甲须承担乙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此外,知悉二字表明,丙具有过错,应适当分担律师代理费,故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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